剧情介绍
文/陈喜儿
【前言】
在我国古代,女性在宋朝迎来了其“高光时刻”。她们不仅拥有离婚及改嫁的自主权,而且还拥有与男性一样的财产继承权,这体现在诸多方面:未出嫁与嫁做人妇的女子都同样拥有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女孩出嫁时,也可分得一定份额的家庭财产;不仅拥有父母的财产继承权,且夫妻共同财产,女性也可以继承其中的一半。此外,她们在未出嫁时通过“工作”赚来的钱,出嫁时可以带走。而宋朝女性的地位之所以能够达到历史巅峰,原因主要在于宋朝不仅在政治经济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法制建设层面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因此,妇女的权益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
在当代中国,女性地位与日俱增,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半边天。然而事实上,早在一千年前的宋朝,女性的地位就已经可以和当代所媲美了。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文化学者赵冬梅在接受采访时称,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史上值得深究的一个特殊的时代。宋代有精致的顶层设计,“上下相维,内外相制”,不仅在政治、经济方面得到发展,法制建设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宋朝的女性地位也达到了一个高峰,她们拥有与男人一样的财产继承权以及一定程度的婚姻自由。在影视剧《清平乐》中,曹氏就改嫁给宋仁宗,改嫁后,还成为了一代贤后,名垂青史。事实上,在民间的婚姻关系中,女性在离婚、改嫁等婚姻选择方面也较为自由,不仅如此,在财产继承上,也能享受“女合得男之半”的平等待遇。
和男性一样享有财产继承权
赵冬梅教授认为,宋代女性的继承权应当是法律史研究和妇女史研究当中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可以说,宋代女性拥有与男性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在室女(未出嫁的女性)有继承权,就算是出嫁的女性,一样拥有财产继承权。
宋朝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这表明了女性有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其中还记载,“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也就是说,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按规定妻子可以获得一半。
《宋刑统》中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在室女可以得到兄弟聘财的一半,无子寡妻可以继承其夫应得的份额。
按照通俗的说法就是,假设哥哥娶嫂子的时候聘礼是100,妹妹出嫁时可以得到聘财的一半,就是嫁妆可以得50。但是如果父亲去世的时候,哥哥还没有娶过老婆,家里也没有嫁过其他的姐妹,如果女儿要出嫁,就可以按分家来算,给她按一个男孩的折半数量的财产,让她带着走。
有意思的是,古代的女孩子并不是我们想象当中的没有任何赚钱的门路和能力,宋代的女性还可以通过自身的技能赚点“零花钱”。比如说她们会养蚕缫丝,卖出去就可以换钱,她们还可以在一些以女性为主体的家庭手工业里做绣女,通过这份“工作”赚些银两,攒出的属于自己的私密“小金库”。
赵冬梅教授认为,按照当时的公序良俗,能干的女孩子如果在出嫁前攒了一笔钱,出嫁时是有支配权的,可以直接带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女性对财富的继承权。
离婚、改嫁自由
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女性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变大了。宋代女性的法定离婚权冲破了“七出”“义绝”的范围,离婚的主动权很大一部分掌握在自己手中。
赵冬梅教授称,在宋代的律法中,维护妇女再婚自由的立法并不少见。妇女再嫁,在宋代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就是说,如果丈夫没有能力养活妻子,妻子就有权利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离家三年不归的,妻子也是有权利改嫁的。“被夫同居亲属奸辱,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如果妻子遭遇了夫家亲属的性侵犯,即便是未遂,也是可以离婚的。
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妻子对夫家情深义重,有些妻子会自主选择留守。
以包拯的儿媳妇崔氏为例,十九岁嫁给包拯的长子包繶,生了一个儿子。两年后,包繶过世。过了四年,他们的儿子夭折。包拯与夫人董氏“以其妙龄”,询问崔氏的心意,劝她改嫁。故事的后续是崔氏本人不愿改嫁,主动要求继续留在包家尽孝。此间,崔氏的母亲也再三催促女儿改嫁,崔氏仍然不为所动。在改嫁相对自由的风气之下,崔氏两次选择留守,这些都是她的主动选择,可谓重情义的表现,非外界所强加。
为表彰崔氏,地方长官还为她作了《节妇传》,朝廷也给了崔氏诰封和“旌表门闾”的荣誉。宋朝的旌表门闾和明清的贞节牌坊意义截然不同,明清时期看重的是女性的贞洁,而宋朝表彰的是女性对家族和社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