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介绍
诱惑?陷阱?……这些光盘到底藏了什么样的祸端?
#律法档案·第99辑#
8个女生带着160张光盘过关,然后……
(文/思堂)
各位读者,我又来跳坑了(╥╯^╰╥)
话说上次那篇走私毒品的稿子(戳链接回顾:《“行李箱放不下了,可以帮我带一点东西吗?”》)一出来就收获无数留言,而按照小站的规矩呢,如果其中某个留言的点赞数破百的话,小站就会针对这位读者的留言开始准备选题。所以在传说中的催稿小分队的循(wei)循(bi)善(li)诱(you)下,小编我这就接了这个选题。那么,说了这么多,究竟是哪个留言获得了如此高赞呢?我们先来看个截图吧~
评论截图 图源:小站评论截图
好吧好吧,那我们今天就来讲一讲众多走私罪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个故事:
小莱平时没事就喜欢帮人带东西过海关,趁机挣点零花钱。但是最近小莱觉得诸事不顺,因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被海关行政处罚了两次:
第一次是因为带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由香港经深圳湾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同日,深圳湾海关作出没收上述物品的行政处罚。东西没了,钱也没挣到,小莱只当自己倒霉,下次不从这个口岸过了。
第二次小莱带着116件化妆品由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又被海关查获。次日,罗湖海关作出没收上述物品、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这次不仅东西被没收了,还被罚了款!小莱念着“破财消灾、水逆退散”,下次就肯定不会啦!
一个月后,小莱又要带东西过海关了,想着上次的路线是由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的,在那个地方“破财消灾”了,总不能还查她吧。于是这次小莱带着红酒6瓶、美容针8盒、htc手机2部还是由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并且一如既往的未向海关申报,然而再一次被海关查获。可是这次小莱就不是“破财消灾”了,等待着她的却是刑事判决!
在一开始,小莱是不服的,小莱在听了法官对于罪名的解释之后后悔莫及。最终小莱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判处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那么,故事中的法官究竟对小莱说了什么,一下子就让原本不服气的小莱转而后悔莫及、认罪伏法呢?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一、什么是普通货物、物品
规矩,作为一个严肃的普法栏目,我们先来看一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各位读者是不是已经被法条绕晕了?别着急,我们还是先用小莱的故事来为大家一步步分析。不知道各位读者是否还记得,故事中的小莱就是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先后因为未向海关申报就擅自携带苹果电脑和大量化妆品进关而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小莱在一年时间中已经因为走私行为被两次处以行政处罚了,而这个第三次不申报就把红酒、美容针带进关的行为嘛,自然就是触犯了第一百五十三的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说完小莱的事情,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法条中那个看起来有些“万金油”的表述:“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都是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来定罪量刑的。那么这个一百五十三条究竟是针对走私那些东西呢?
在实践中,一般是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限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如烟酒、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汽车、手机等;
2.进口或出口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3.第一百五十一条(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一百五十二条(淫秽物品、废物)、第三百四十七条(毒品)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了解一下
知道了普通货物、物品的范围,我们继续说小莱那个事。现在假设小莱在2017年11月是第一次被行政处罚并且行政处罚已生效,她第三次被查获的时间是2018年9月,那么小莱还适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这个条款吗?
答案当然是:是适用的,因为这个“一年内”指的不是日历年(某年1月至12月),而是自然年,也就是从行为人(故事中的小莱)第一次因走私(不一定是普通货物、物品,比如走私其他物品但是又够不上被刑事处罚的)被行政处罚生效开始计算到“又走私”(必须是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实施之日结束,只要这段期间的时间间隔在一年以内就可以适用这个条款。
也许有读者会问了:为什么要说是“又走私”,直接说“第三次走私就好了啊”。这里小编要说,如果小莱第三次走私的是淫秽物品的话,那这一次就不构能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了。
所以总结一下,这个“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条款,适用的情况就是不管第一次和第二次走私了什么,只要是自第一次被行政处罚生效之后一年的时间里,第三次及之后又一次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就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那么,之前的法条中还提到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牵涉到不同量刑幅度的用词,那么到底多少数额算巨大,什么情节算严重呢?我们还是先来看最高院和最高检作出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中的第十六条中都做了解释。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范围是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范围是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范围是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封顶。
如果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并且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若是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扰缉私的。
最后还有一个小尾巴~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的最后一句“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了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为什么未经处理呢?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存在走私的行为。一旦查证就要对其进行处理,具体如何查证,可能是因为他人的举报、自己的供述或者是日后的生活中发现等等。
三、生活中所需要注意的点
开篇评论中所涉及到的游客行李中查到游戏盘涉嫌走私一案,小编也有所了解。
据报道,那几名游客是大学生,在一名水客头目的介绍下(水客:受走私团伙雇用,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频繁往来于粤港、粤澳之间,通过旅检等渠道,把涉税货物或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分成好几次,零零散散的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专门有偿帮人带东西过海关,并且这几名大学生还介绍他人一起加入,让大家都可以兼职赚零用钱。
虽然这些大学生的行为只是帮人带东西过海关,但是他们是在明知对方的行为是属于走私行为,仍然为这些走私人提供运输上的便利的,因此这些大学生和水客头目属于共同犯罪。
总结一下就是:有偿帮人带东西过海关,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无论涉及金额多少,均涉嫌走私。
被截获现场图 图源:人民网
所以,那位读者所说的一张玩,另一张收藏,并且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是有偿为朋友带的。对此小编想说,这位朋友,你根本不需要证明啊,因为对进出境个人物品,海关是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的。这里的“自用”是指携带物品为本人自用或者是馈赠亲友而不是为了出售、出租来赚取利润或者是通过有偿帮带而挣跑腿费,而“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可以携带物品的数量。所以你的两张游戏盘肯定是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啊(这位读者,你可为难死我胖虎了)。
日常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会遇到有困难的人请我们帮忙托运行李,当然谨防毒品,这个在上次的走私毒品中已经说过,不再重复。不管怎样我们都要留一个心眼,他人请帮忙托运行李要拒绝。不然一旦出事,有证据还好说,没证据可就百口莫辩了。
本期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人民网中关于《深圳八名女大学生走私ps4游戏碟160张被海关截获》的报道
[5]题图来源:豆瓣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
本期编辑团:
主稿:思堂;审稿:曼春;校对:尘繗;题图:花颜公子;排版:春天来了小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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